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3681114876

财税
|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税 > 税收研究所 > 契税

发文文号:财税[2004]3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02-05    点击: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TESG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核心团队
资质荣誉
合规监管
部门职责
转创中国
加入转创
经济合作
智库专家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投融资咨询
会计服务
绩效管理
审计和风险控制
竞争战略
审计与鉴证、估价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
融资与并购财务顾问服务
投资银行
企业文化建设
财务交易咨询
资本市场及会计咨询服务
创业与私营企业服务
公司治理、合规与反舞弊
国企改革
价值办公室
集团管控
家族企业管理
服务
数据分析
资信评估
投资咨询
风险及控制服务
管理咨询
转型升级服务
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民企与私人客户服务
解决方案
内控
税收内部控制
税收风险管理
内控管理师
内部控制咨询
信用研究
信用法制中心
风险与内控咨询
无形资产内控
企业内控审计
内部控制服务
内部控制评价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内部控制智库
上市公司内控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投行
M&A
资本市场
SPAC
科创板
金融信息库
IPO咨询
北交所
ASX
SGX
HKEX
金融服务咨询
信用评级
上海证券交易所
NYSE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计
审计资料下载
法证会计
审计事务
审计及鉴证服务
审计咨询
反舞弊中心
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审计咨询
合规
银行合规专题
合规管理建设年
海关与全球贸易合规
数据合规专题
反腐败中心
反垄断合规
反舞弊中心
国际制裁
企业合规中心
信用合规专题
证券合规专题
合规中心
金融合规服务
反洗钱中心
全球金融犯罪评论
行业
新基建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电信、媒体和技术(TMT)
投城交通事业部
房地产建筑工程
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
可持续发展与环保
全球基础材料
大消费事业部
金融服务业
化学工程与工业
一带一路
智慧生活与消费物联
数字经济发展与检测
食品开发与营养
先进制造事业部
能源资源与电力
消费与工业产品
运输与物流
酒店旅游餐饮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
政府及公共事务
化妆品与个人护理
一二三产融合
生物医药与大健康
新能源汽车与安全产业
法律
法律信息库
税法与涉税服务
数字法治与网络安全
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
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
司法研究所
公司法专题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债务重组与清算/破产
环境、社会与治理
转创法商
转创法信事务所
财税
法务会计
管理会计案例
决策的财务支持
家族资产和财富传承
财税法案例库
资产评估
财税信息库
会计准则
财务研究所
税收研究所
财政研究所
会计研究所
财税实务
投资咨询
财务管理咨询
审计事务
全球税收研究
管理
转创智库
金融研究所
企业管理研究所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
经济与产业研究
气候变化与可持续
ESG中心
管理咨询
转创
咨询业数据库
转创网校
生物医药信息库
建筑工程库
转创首都
转创教育
转创国际广东 官网
科研创服
中国转创杂志社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技术转移中心
转创中国
中外
粤港澳大湾区
中国-东盟
一带一路
澳大利亚
俄罗斯
中国欧盟商会
新加坡
英国
泰国
日本
马来西亚
加拿大
新西兰
香港
美国
中非平台
台湾
法国
18318889481 13681114876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