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6月,根据稽查局根据选案计划,对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2015年涉税情况实施税收检查。在进户实地检查前,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上市后备企业,注册资本为6736.2万元,史某等7位自然人投资77%,某投资中心投资23%。选案信息显示,该企业2013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减变动异常,可能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过程中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
检查人员进入企业后,依法用软件提取了企业电子账套数据。利用查账软件强大的分析、查询功能,检查人员进一步确认了该企业2013年12月实收资本新增了3180万元,同时资本公积金减少了3180万元。该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是缘于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然而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进入了检查人员视线。报告详细记载了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情况:2013年7月,该公司新增了两家创投企业股东,共出资688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1049.3万多元,形成资本公积金(资本溢价)5830.6万多元。同年12月,企业将资本公积金中的3180万元向全体股东转增资本,其中个人股东转增合计2448.6万元。
检查小组与企业确认该项业务属实后,认为非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企业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求其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加收了滞纳金和罚款。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实际情况看,该公司转增个人资本的“资本公积金”不是股票溢价发行形成,而是其他法人股东投入形成。因此,该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所得部分,企业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489.7万多元。
提示:
财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一定要透彻,如果理解不明的,应当咨询相关的机构以及税务局后再执行,不要因理解的偏差造成少缴税款,带来涉税风险。如果是故意偷逃税款,那更是要不得的。金三系统上线后,大数据强大到几乎可以自动调取与纳税人相关的所有数据进行比对,纳税人的数据哪有有问题,都能自行检测、筛选出来。因此,规规矩矩的申报纳税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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