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局稽查时通过评估指标筛选,发现某制造企业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因此将该企业选为稽查重点企业。税务人员随后去企业实地检查,发现该企业收入和成本的增长严重不符,但是,货币资金账实相符,开具发票的销售均已确认收入,往来科目也无挂账收入。税务人员进一步通过金三系统核查第三方企业用电信息发现,该公司2016年下半年用电异常,能耗增加较快,且供电企业开具给该企业的部分增值税普通票没有入账。检查小随即去生产线,在现场发现了与该条生产线相关的收入凭证、记账凭证、工资表、发票等大量账外资料。原来该公司从2015年6月底开始筹建该条生产线,购买了二手的设备,没有取得发票,就没有入账。投产后,该生产线产生的收入也只有少数几笔入账,收入成本大部分未入账和申报,已构成偷税。税务人员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该企业补缴了相关的税款,滞纳金,并按偷税定性,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中,该企业属于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税务人员要求补缴相关的税款,滞纳金,并按偷税定性进行处罚是符合规定的。
提示:
金三系统上线后,系统能够跟纳税人的开票系统对接,适时获取开票信息,也能获取认证信息,对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来龙去脉都一目了然,并能自动调取上游、下游信息进行比对,大数据的强大超过纳税人想象,且是分分钟的事。纳税人以后应准确纳税,不要再有侥幸心理,以免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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