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税务局在纳税检查时发现了许多企业为了避开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有扣除比例限制的费用,将发生的费用要求开票企业变更为可以全额扣除的费用项目或者比例不超支的费用项目。主要形式有:
情况一:开具发票时酒店将“餐饮”变更为“住宿”、“会务费”、“服务费”等项目;
情况二:开具发票时将“借款利息”变更为“顾问费”、“服务费”、“手续费”等;
情况三:开具发票时将“礼品费”变更为“办公品”;
情况四:开具发票时将“月饼”、“粽子”变更为“纸张”、“耗材”;
情况五: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
情况六:建筑安装公司发放劳务工资不做账,用开具的材料发票抵顶劳务费用,编造经营支出成本;
情况七:购买A商品,取得的却是B商品的进货发票;
情况八:将招待礼品的发票开具成宣传礼品的发票;
情况九:将销售货物等高税率的增值税项目开具销售服务等低税率的增值税项目。
对由以上情形不仅要求纳税人补缴了相关的税款,并按虚开发票的规定进行处罚。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上述规定,变名开票,开票名称与实际购销的货物或提供服务不符,视同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取得这种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双方都要按虚开发票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提示:
金三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开具发票,取得发票的信息都暴露无遗,企业发票也是税局查账的重点,纳税人不要因为少交一点税,给企业带来远远超过税款的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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