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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免责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税 > 税收研究所 > 涉税风险

案情:
    2016年底,某税务局检查人员在检查某商贸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取得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是某电器销售公司,但是,通过电子底账库比对发现,该发票的领用单位并不是该电器销售公司,而是另一家咨询公司。经过核查发现,领取发票的咨询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玩失踪”了,当该电器销售公司将货物销售给该商贸公司时,以偷税为目的向该咨询公司购买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开具给商贸公司。税务机关经过稽查,确定商贸公司对电器销售公司非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并不知情。最终,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要求商贸公司将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并补缴了增值税。但是,因商贸公司对电器销售公司非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并不知情,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加收滞纳金,也没有给予罚款,只是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以后要谨慎取票。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受票方应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案情中,商贸公司的确同电器销售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电器销售公司使用的是本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的确是实际销售方,并且其他内容也与实际相符;无证据表明商贸公司知道电器销售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获得的。因此,商贸公司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当予以追缴,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购方如能重新取得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方可准予重新认证抵扣。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补交已经抵扣的税额,但是,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提示:
    纳税人在取得发票是一定要谨慎,及时查询发票的真伪、发票开具方和领用方的信息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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