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局税务检查人员对某加工厂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所使用的营业用房自行建造并使用3年,但是却没有缴纳房产税的记录。经核查原来是一直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所以未结转固定资产,也没计提折旧,少缴了三年的房产税。但转念一想,这样一来,企业要多缴不少企业所得税的,不合常理。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这些因少提折旧增加的利润,都通过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进行了调整,因而企业并没有多缴企业所得税。最终,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财务人员讲解了《企业会计准则》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核算的规定,以及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房产税的规定,并要求企业补缴了三年的房产税,加收了滞纳金,并对其弄虚作假少缴税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讲解中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也就是说,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就应当从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并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暂估价值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重新计算折旧,但不调整已计提的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上要求企业按照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但是,企业达到竣工结算条件后应及时进行结算,不能故意延迟竣工结算的时间,推迟计提折旧的时间。这样使折旧费与收益时间严重背离,违背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收房产税。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五条规定,新建房屋从房屋入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没有验收入帐但已投入使用的,应从使用之日起征收房产税。
各省市一般都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因此,没有办理竣工验收,但是投入使用的,也应按规定从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案情中,企业没有办理竣工验收,但是已经投入使用,应按规定应当从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企业因少提折旧而多结转销售成本的,应当按规定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少计提的折旧能否追溯扣除,需要与税局沟通。
提示:
企业财税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账务核算并计算纳税,不要怀着侥幸心理,随意调整入账时间来迟延纳税或者少交税款,有些业务存在事实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一旦被查便会暴露,终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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