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局在对某商贸企业税务检查时发现项目无办公用品的发票金额比较大,通过盘点和咨询相关人人员,原来一部分是企业在发放福利时,让员工拿发票来报销;一部分是企业购买商场、超市的购物卡作为福利发给员工时发票开为“办公用品”。企业认为,这样处理,既能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也让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可谓“双赢”。税务人员查出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宣传教育,最终让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和罚款。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税前扣除必须以真实性原则为前提,任何支出必须确属已经真实发生,没有真实发生,一律不得扣除。并不是钱花出去了且有发票就算真实发生,真实发生还要求有真实业务,企业没有与发票对应的真实业务也不是真实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第三条规定,对开具金额较大、涉嫌虚假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信息的分析,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员工报销的发票(如办公用品)也许看似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但显然企业不可能购买远超出企业使用量的办公用品,企业虽然有资金流出,却没有办公用品的流入,则涉嫌取得虚假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无论对于收款方还是付款方,都可能涉及虚开发票,会受到处罚。
案情中,企业发放福利时,让员工拿发票来报销属于虚假发票报销,企业购买福利品时发票开为“办公用品”涉及虚开发票,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罚款是合法的。
提示:
企业为员工谋福利是好事,但千万别在发票上做文章,以免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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