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局对某商贸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15年购买礼品并在年会上抽奖发放,金额20万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要求企业补扣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予以相应的罚款。
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单位应扣未扣的责令限期补扣补缴。并应当给予相应的罚款。
提示:
企业组织活动宣传时,一定要注意宣传的方式方法,对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项一定要谨慎,以免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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