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局在纳税检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房地产经营,2014年11月收到一笔政府土地返还款,认为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因此计入了往来款,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认为,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符合不征收收入是有条件的,该企业收到的土地返还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责成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解析:
土地返还款的形成:政府为了吸引企业投资,在提供土地时,通常会向企业承诺一个比较优惠的土地协议价格。企业在拿地时,按规定走正常的竞拍程序后,也以正常的拍卖成交价格支付土地款,所拍价格与政府承诺的协议价格之间所形成的差额,政府会在土地拍卖成交后,以拨付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等名义给予企业全额返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分析上述规定,土地返还款不属于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自然没有专门的资金拨付文件,也不需要对其支出单独核算。这项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严格规定,企业收到的土地返还款若不符合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判断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以免少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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