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局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通过主营业务成本-差旅费,管理费用-业务费、办公费、差旅费,销售费用—办公费等科目列支业务招待费支出共计30余万元,将应按限额进行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进行全额扣除,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为此,税务人员对其进行了政策解释,对这两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增,补证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收取滞纳金,并处以50%的罚款。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一般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因此,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并不能全额扣除。案情中,该企业将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化整为零,分散在成本费用的各个科目中,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是合理的。
提示:
为此,税务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遮遮掩掩企图偷税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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