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国税局在开展出口企业纳税评估时,发现电子公司2014年和2015年新增一项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17%),并且该商品出口销售额变动异常。2014年以前企业并无该商品出口业务,而2014年、2015年该商品出口销售额占企业出口销售额的比例均超过20%。
随后,评估人员对该企业账册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该企业2014年新增出口商品为手机塑料保护外壳,主要对手机起保护和装饰作用。该商品办理出口业务时使用的商品代码是85177030,而根据《海关税则》规定,该代码应属于手持式无线电话机用零件类别,具体包括按键、主板、触摸屏等。手机零件是手机中不可拆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手机保护外壳不符合此定义,因此该企业出口商品不应该适用85177030(手持式无线电话机用零件)这个商品代码,而应使用39269090(其他塑料制品)的商品代码报关,并按照13%退税率申报退税。最终,企业将原本适用13%退税率的出口商品按照17%退税率申报退税,造成多计的应退税额补缴了增值税160.6万多元。
解析:
根据《海关税则》规定,代码85177030应属于手持式无线电话机用零件类别,具体包括按键、主板、触摸屏等。
根据《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意见书》规定,塑料制手机保护壳,属于“其他塑料制品”,企业应使用商品代码39269090报关。
根据上述规定,手机零件是手机中不可拆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手机壳不属于手机零件,而应当属于“其他塑料制品”。显然企业错用了商品代码,多退了出口退税。补缴多退的增值税是毫无疑问的。
提示:
企业在选择商品代码时一定要谨慎,选择正确的代码。如果企业为了少缴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故意错用商品代码的,则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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