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局在对某加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不缺资金,根据其生产流程和行业特点,也不应会出现因为资金周转紧张而需要大量借款维持生产的现象,但公司账上却出现大笔借款。检查人员以企业异常借款为线索,对企业资金流进行检查发现,公司账簿中“其他应付款”科目2015年末余额为1200多万元,其中,该公司从其关联企业甲公司共借款900多万元,明细账簿显示,两家关联企业检查年度内资金借款、还款往来十分频繁。而该公司会计对检查人员的疑问含糊其辞,并且无法提供有关借款资料。
检查人员对该加工企业与甲关联企业的业务深入核查后,发现公司和甲公司两家企业虽法定代表人不同,但是实际经营控制人均为一人。检查人员依法调阅了两家企业对公账户,以及相关人员的个人网银账户资金往来数据。企业对公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的资金往来情况与其账簿数据一致,但甲公司“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曾有2000万元资金转到了会计杨某个人银行账户。杨某个人网银账户取得2000万元资金后不久,又通过个人网银将款项汇至乙公司,而乙公司与甲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但却是该加工公司的重要客户。 调查显示两家企业与乙公司存在资金回流现象,在当地税务机关的积极配合下,检查人员获得了该加工公司与乙公司无货物交易、虚开发票的相关证据。最后与公安机关协作,组成联合专案组对该加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企业会计杨某进行了抓捕。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和大量涉案单据等证据,该加工公司负责人张某承认了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据查,2015年,该加工公司共向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涉案金额共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张某按双方约定扣除5%开票费后,将剩余款项以借款归还名义分期“偿还”给该加工公司。随后甲公司会计杨某通过个人账户将该笔资金汇返给乙公司。乙公司取得发票后全部认证抵扣增值税税款。
至此,一起虚构交易业务,通过关联企业以归还借款名义回流资金的虚开发票案件水落石出。乙公司依法补缴了虚抵的税款。对该加工公司和乙公司按虚开发票罪处以罚金,对涉案人员张某、杨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处以刑罚处罚。
解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情中,该加工企业甲公司虚开发票,乙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均属于虚开发票,均应按照虚开发票罪处罚。直接涉案人员张某、杨某也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提示:
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要为一时利益,触犯法律的禁区,否则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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