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机关在对某销售公司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财务费用明细账存在多笔手续费。经查询银行存款流水,显示是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核对银行承兑汇票,查看往来款项、银行存款流水、客户名单发现其来源方与该企业的客户名称不相匹配。税务人员断定,该企业可能存在倒手或兑付银行承兑汇票,赚取差价或超额“手续费”的问题。
经过税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的联合调查,确认该企业财务经理在其任期的近5年时间内,经手大量承兑汇票,赚取差价与超额“手续费”,共计金额达500万元。财务经理也最终承认事实,将这笔资金交还企业,并被企业辞退。该企业于当月自查补缴了相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百万余元。
解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案情中,财务经理占用企业资金、利用企业信用两方面谋取的利益,其实质是企业的现金流量与企业信用带来的孳生利益。企业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款等。
提示:
企业应从涉税风险点出发,建立与健全税收风险内控制度,多角度、全方位地组织开展税收风险内控调查,将应属于企业“篮子”里的“菜”全部拿到企业的“篮子”里来,按规定缴纳税款,以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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