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机关对某咨询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所用的办公室是从某事业单位租来的,支付了租金30万元,取得的是该事业单位开具的财政票据。税务人员解释,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应税收入,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应该使用财政票据。因此,要求该咨询公司按规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和罚款。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因此,案情中,事业单位将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承租方补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是合法的。
提示:
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军队等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属于财政票据使用范围的内的收费才能使用行政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开具发票。纳税人取得票据时应定要注意票据或发票的使用范围,否则取得发票、票据不合规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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