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局在对某家装公司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15年度在为提高业绩进行宣传,购买实物礼品赠送给来宣传现场的潜在客户,支出金额共计40多万元。2016年度购买实物礼品赠送客户,支出金额共计25万元。以上支出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以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要求该单位应补扣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并对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进行了相应的罚款。
解析: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案例中,家装公司未宣传随机赠送礼品,应当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做出限期补扣补缴并予以罚款的做法是合法的。
提示:
纳税人促销手段多试多样,在促销之前要考虑好每种促销手段所带来的涉税问题,做好筹划,该承担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一定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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