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与王某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王某投入资金2.5亿元,2015年3月,由于存在合作分歧,双方解除合作开发合同,该企业除退还王某原投入资金2.5亿元外,另支付赔偿金1.2亿元。由于2010年王某投入资金后,企业并未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将王某增加为该企业股东,因而,企业认为支付的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认为这补偿金属于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取得收入,并提出相关文件,要求王某补缴了个人所得税。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案中王某与该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属于合作项目,取得的赔偿金属于合作项目的所得,税务机关就此项业务向王某追缴个人所得税是合法的。
提示:
企业的各种业务操作一定要合规,合法,否则以其他名义掩盖事实的本质而少纳税款的,终究会给纳税人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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