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某贸易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公司近两年营业费用比重大幅度上升,超过收入增长比例的3倍多,稽查人员对这一异常事项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了大量咨询费,这些咨询费都有相应的发票,也有相应的咨询合同。但是,发票对应的金额都没有支付,在其他应付款挂账。稽查人员进而对开票的咨询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开票公司现都处于非正常状态,非正常的原因是联系不上或领购发票长期未核销,通过银行流水发现,相互之间的资金收付正好是每次发票注明的税额,其余金额均都挂账。稽查人员断定该公司是购买发票虚列成本,最终财务人员也说出了一切。该局依法对其做出税务处理,追缴其少交的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并加收了滞纳金以及罚款。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该公司列支的这些费用虽然有发票、有合同,但经过调查可以确定其业务是编造的,是向开票公司购买发票进帐达到虚增成本费用,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该局做出追缴其少交的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的规定是合理。
提示:
纳税人税前列支的费用一定要是真实、合理的支出,需要真实的发票、真实的合同、真实的交易为基础。不是公司真实发生的业务,购买发票、虚构合同逃避缴纳税款必然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甚至受到刑法处罚,纳税人一定不能触碰这个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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