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餐饮企业装修时购买160余万空调、厨房设备,餐厅开业后,财务人员认为此项装修业务属餐厅重新装修开业的行为,将该笔费用与其他装修费用一起计入长期待摊,三年摊销。税务认为采购设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5年期限进行折旧,因此要求其补缴了相关企业所得税。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分析上述规定,案情中,餐饮企业的装修主要就是对厨房设备和空调的更新,这些设备几乎占到整个装修成本的一半以上,将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和进行折旧不过是个时间递延性问题,但是,固定资产的列支与计税基础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因为在装修采购了较高比例的固定资产就将其列入长期待摊费用。
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该餐饮企业税法有关规定以5年折旧期限计提相关累计折旧,并补缴企业所得税是合理的。
提示:
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收法规对固定资产的处理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财务人员不能以时间递延或税会差异这样的理由作为借口随意调整、核算,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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