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局在股权转让核查中发现,某餐饮企业股东将其在企业中的股权金额100万元作价100万元平价转让给某自然人。未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而检查人员经过核查发现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达到150万元,高于其转让收入。因此核查人员依据相关政策对交易定价进行核查,最终要求企业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及罚款。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情中,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达到150万元,高于其转让收入。同时,此次低价转让股权并不符合67号文第十三条中关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规定。核查人员要求补缴并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是合理的。
提示:
自然人股东在办理股权转让时,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查,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因此发生这类业务的自然人股东应及时对照税法规定或者咨询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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