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将自有房产无偿提供给物业公司使用,因没有收取租金,未缴纳房产税;物业公司认为房产是房地产公司的,应当由所有人来交房产税,因此也未缴纳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税务人员要求该物业公司按照房产余值的1.2%补缴了少缴的房产税,并处相应罚款、加收了滞纳金。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政策。
自2009年12月1日起,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为统一税收政策,对无租使用房产应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无租使用房产的,应当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物业公司补缴房产税是合理的。
提示:
纳税人在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时,最好筹划一下,支付部分租金,这样房产税就由所有人来交。租金只要不超过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那对双方都是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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