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局在对某销售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规定报销销售人员的交通费。销售人员将交通卡充值发票交给公司报销。但销售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仍然会取得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出租车票等最终发票凭据,该公司仍然予以报销。检查人员认为属于重复报销,责令该公司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分析上述规定,案情中销售人员取得的交通卡充值发票并非最终发票,销售人员在外出过程中,还能取得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出租车票等最终发票凭据。该公司将交通卡充值发票予以报销,取得的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出租车票、通信账单等最终发票也可予以报销,造成了重复报销多计费用的情况。因此,该公司被责令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是合理的。
提示:
交通卡充值发票并不是最终发票凭据,按照规定不能作为报销凭据。企业财务人员应当注意该问题,规范企业的发票报销制度,要求业务人员以最终票据报销,以避免造成相应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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