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局在对某餐厅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4年由于承包经营,对餐厅实施重新装修。财务人员将发生的装修费用作为开办费用一次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在检查明细时检查员发现这笔装修费中包含了空调安装、厨用设备更新等费用,这部分涉及资产采购费用累计160万余元,检查员认为该部分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按税法有关规定以5年折旧期限计提相关累计折旧,上述装修费用涉及多计损益金额合计近128万元。故责成B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32万元。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分析相关法规规定,责成B公司按税法有关规定以5年折旧期限计提相关累计折旧,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合法。
提示:
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收法规对开办费、固定资产的处理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财务人员不能混淆概念,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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