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地税局在与国土局交换信息时发现,某企业有块面积为1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但其2015年房、土两税申报却为零。经调查发现,该企业2015年3月取得某楼盘充抵广告费的房产一套,作价260万元,并以公司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于是抵债房产,企业未将其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因此未能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补交2015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接受的抵债房产应当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时间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要求补征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做法是合法的。
提示:
抵债方式取得房产实质也是以收回的债权资金购买房产,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理解政策要透彻、全面,不能只看表面,以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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