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税务局在对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2014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其自有的一处房产抵押从银行贷款50万给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贷款的利息支出有该公司承担,公司将本金和利息都均支付给张某,由张某支付给贷款银行。在此业务中张某并未就公司支付给他的利息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其补缴了个人所得税,滞纳金以及罚款。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股东人数上的区别外,权利义务基本相同,它也是一个法人实体。张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当他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给公司支付款项的时候,个人公司之间变产生了借贷关系,公司支付给他的利息就属于张某的利息收入,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银行与张某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形成的是银行与张某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这两个关系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提示:
股东与自己公司的资产或资金应当分清楚。即便需要临时拆借,也要注意防范因此带来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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