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决定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本项材料。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出具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9.已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注销证明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第8项材料中,其他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
4.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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