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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9年度新政引导



第一部分:优惠类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新政

(一)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具体规定。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即在所得减半的基础上,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所得税额减免优惠)。

(二)预缴申报时如何判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50万元的”前提下,“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或“上一年度不符合但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两条件满足其一时,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预缴申报时,未完成汇算清缴,无法参照上一纳税年度情形进行判断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是否享受。(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23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新政

   (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

  证书发放当年即开始享受优惠: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资格期满当年预缴时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查资料的新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明确相关事项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新增了劳务派遣和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一是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还包括外聘研发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两种形式的劳务费用均可作为人工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二是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口径问题:

    40号公告明确此类费用是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即,包括与开展此类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三)明确了其他相关费用包含的内容。

其他相关费用采用正列举方式对范围予以明确,除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外,4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他相关费用采取实际发生额与限额孰小值原则,其限额计算公式为:前5项费用之和/(1-10%)×10%。

(四)非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无形资产,折旧费(摊销费)的分配方法。

折旧费(摊销费)需要在生产和研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1)对其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2)将折旧费(或经营租赁方式的租赁费)、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无形资产摊销归集方法同以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归集方法。

(五)固定资产加计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费用接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的新规定。

40号公告进一步调整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选择加速折旧的,突破了97号公告对加速折旧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原则的规定,调整为就税前已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即税收折旧额)。

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也可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六)委托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注意事项。

一是需了解加计扣除金额问题:委托方按照实际支付给受托方费用的80%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是需注意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权益不转移原则:即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七)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八)材料费用冲减的最新规定。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九)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其他注意事项。

1.取得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口径问题: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后,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时点问题: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研发费用资本化时点问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5〕119号)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新政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201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此期间均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获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企业经公示确认并取得登记编号表明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企业应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相关规定自行判定后,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及时取得登记编号。

(三)企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如何进行申报及备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时,应将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不需另外报送证明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相关文件(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摘自: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

    五、延续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等减计收入政策

(一)政策的具体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即收入打九折)。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二)小额贷款的标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保费收入(净值收入额),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三)金融机构不单独核算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优惠政策。

(四)对农户的具体判定标准是什么?

对农户的判定标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以户口为判定标准,无必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限制条件,以时间(一年以上)、居住地(乡镇,但不包括城关镇)及实际居住三要素作为主要判定标准。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摘自:财税〔2017〕44号)、财税〔2017〕48号)

    六、延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限额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内容是什么?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二)我省拟定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定额标准是多少?

我省暂定选择最高上浮幅度,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企业可享受的“核定减免税总额”如何计算?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6000)。

(四)各项税收优惠减免必须依次享受吗?

    各项税收优惠减免必须依次扣减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简称“两税两费”)优惠可在每月申报时依次扣减享受、且年度享受的“两税两费”之和不能超过“核定减免税总额”;所得税优惠在汇算清缴时计算扣减享受(为附加条件享受:企业年度实际减免的“两税两费”之和 <“核定的减免税总额”时方可享受)。

 (五)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如何计算享受税收减免?

    纳税人年度应纳的“两税两费+所得税”税款合计总额小于企业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两税两费+所得税”税款合计额为实际享受减免额;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则以企业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为实际享受减免额。企业最终年度实际享受的“两税两费+所得税”税收优惠总额≦企业核定的减免税总额。

(六)企业当年未享受到的优惠额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享受吗?

    企业当年“实际享受的税收总额”小于“企业核定的减免税总额”时,当年未享受到的差额全部清零,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享受。
(七)企业何时可享受该优惠政策,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资料?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指“两税两费”优惠),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摘自:财税〔2017〕46号)

     七、延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限额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除就业人员和税收优惠定额标准两因素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不同外,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基本一致。

(二)我省拟定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定额标准是多少?

 我省暂定选择最高上浮幅度,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企业何时可享受该优惠政策,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材料?

1.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法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在享受优惠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人员变化次月按规定重新备案。

(四)企业可否同时重复享受其他支持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摘自: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27号。

八、创业投资抵扣税收试点政策

(一)创业投资税收试点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人合伙人投资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

(二)试点政策执行时间如何选择确定?

    其他条件满足时,投资起始时点或特殊投资时点(满2年)有一个在2017年1月1日后的,即可适用该税收试点政策。

(三)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到试点政策优惠?

按享受优惠主体不同分情况进行处理:

1.在满足其他所有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注册地在沈阳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适用该税收试点政策。

2.在满足其他所有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注册地在所有规定试点地区(不仅限于沈阳)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这些合伙创投企业在辽宁省内的所有法人合伙人均适用该税收试点政策。

(四)初创科技型企业(即被投资方)应满足什么条件?

1.境内注册、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点,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且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各数据计算方法参照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方法);

3.接受投资时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比成本费用支出不低于20%。(两年统一核算:两个年度研发费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五)试点区创业投资企业(即投资方)应满足什么条件?

1.境内注册成立、查账、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投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投企业注册地位于规定的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六)与相关政策比较(财税〔2015〕11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新政策有哪些不同之处?

    1.投资主体所在地区受限:相关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新政策仅适用在试点区。

2.被投资对象扩大:相关政策被投资对象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新政策为初创科技型企业,受益范围更广。

3.满2年限定条件放宽:相关政策是“两个2年”限定:不仅包含合伙制创投企业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还包含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制创投企业实缴出资满2年;新政策只有创投企业对外投资满2年的一个规定。

4.股权投资方式限定:新政策仅指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摘自: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财税〔201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及教育经费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政策2017年1月1日期在全国范围推广)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是什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三)如何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及申报?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摘自:财税〔2017〕79号)

  十、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目录调整完善

(一)税额抵免政策基本规定是什么?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如何确定专用设备投资额?

专用设备投资额确定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投资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金额。

(三)专用设备转让后如何进行处理?

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2017年优惠申报模式及适用目录均有调整。

自2017年10月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注意不含安全生产设备)实行自行判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模式。自行判定标准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

2017年1月至9月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享受税额抵免优惠仍参照2008年版优惠目录执行。

    (五)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定期优惠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7〕71号、财税〔2012〕10号、财税〔2008〕115号)

 

第二部分:收入、扣除类

 

一、企业捐赠支出最新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超限额部分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新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摘自:财税〔2018〕15号)

(二)对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捐赠支出是否有所得税税收优惠?

    对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摘自:财税〔2017〕60号)

二、明确企业党建工作经费可税前限额扣除

    (一)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可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摘自:组通字〔2017〕38号、组通字〔2014〕42号)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延续政策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延续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财税〔2017〕41号)

    四、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最新政策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摘自:财税〔2017〕84号)

五、助力中小企业融资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有关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1.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哪些新规定?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的代偿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需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应报送哪些资料?

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摘自:财税〔2017〕22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相关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摘自:财税〔2017〕48号)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材料留存备查。

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三)执行期限的相关规定。

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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