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3681114876

财税
| 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税 > 财政税收 > 增值税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4-01-23    点击: 12

    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邮政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第十条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寄件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点击下载


TESG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团队建设
资质荣誉
合规监管
部门职责
转创中国
加入转创
经济合作
智库专家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投融资咨询
会计服务
绩效管理
审计和风险控制
竞争战略
审计与鉴证、估价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
融资与并购财务顾问服务
投资银行
企业文化建设
财务交易咨询
资本市场及会计咨询服务
创业与私营企业服务
公司治理、合规与反舞弊
国企改革
价值办公室
集团管控
家族企业管理
服务
数据分析
资信评估
财税服务
知识产权
投资咨询
风险及控制服务
管理咨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转型升级服务
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民企与私人客户服务
员工激励与股权设计
解决方案
内控
税收内部控制
税收风险管理
内控管理师
内部控制咨询
信用研究
信用法制中心
风险与内控咨询
无形资产内控
企业内控审计
内部控制服务
内部控制评价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内部控制智库
上市公司内控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投行
M&A
资本市场
SPAC
科创板
金融信息库
IPO咨询
北交所
ASX
SGX
HKEX
金融服务咨询
信用评级
上海证券交易所
NYSE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计
审计资料下载
法证会计
审计事务
审计及鉴证服务
审计咨询
反舞弊中心
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审计咨询
国际审计
合规
合规管理建设年
全球人力资源合规
海关与全球贸易合规
反腐败中心
反垄断合规
反舞弊中心
国际制裁
企业合规中心
全球企业合规
合规中心
金融合规服务
反洗钱中心
全球财税合规
行业
新基建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电信、媒体和技术(TMT)
投城交通事业部
房地产建筑工程
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
可持续发展与环保
全球基础材料
大消费事业部
金融服务业
化学工程与工业
一带一路
智慧生活与消费物联
数字经济发展与检测
食品开发与营养
先进制造事业部
能源资源与电力
消费与工业产品
运输与物流
酒店旅游餐饮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
政府及公共事务
化妆品与个人护理
一二三产融合
生物医药与大健康
新能源汽车与安全产业
法律
法律信息库
税法与涉税服务
数字法治与网络安全
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
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
司法研究所
公司法专题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债务重组与清算/破产
转创国际法律事务所
转创法信事务所
财税
法务会计
管理会计案例
决策的财务支持
财税法案例库
资产评估
财税信息库
会计准则
财务研究所
财政税收
会计研究所
财税实务
投资咨询
财务管理咨询
审计事务
管理
咨询业数据库
转创智库
金融研究所
企业管理研究所
中国企业国际化智库
ESG中心
管理咨询
信托咨询与服务
转创
转创网校
生物医药信息库
建筑工程库
转创首都
转创教育与可持续
转创国际广东 官网
知识产权与科创
中国转创通讯社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会计工厂
技术转移中心
转创国际审计事务所
转创国际税务事务所
转创国际合规研究所
代理记账
转创中国
中外
粤港澳大湾区
中国-东盟
一带一路
澳大利亚
俄罗斯
新加坡
英国
加拿大
新西兰
香港
美国
中非平台
开曼群岛
欧洲联盟
北美洲
18318889481 13681114876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