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3681114876

财税
|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税 > 财政税收 > 增值税
发文文号:财税[2008]17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12-19    点击: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 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TESG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核心团队
资质荣誉
合规监管
部门职责
转创中国
加入转创
经济合作
智库专家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投融资咨询
会计服务
绩效管理
审计和风险控制
竞争战略
审计与鉴证、估价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
融资与并购财务顾问服务
投资银行
企业文化建设
财务交易咨询
资本市场及会计咨询服务
创业与私营企业服务
公司治理、合规与反舞弊
国企改革
价值办公室
集团管控
家族企业管理
服务
数据分析
资信评估
投资咨询
风险及控制服务
管理咨询
转型升级服务
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民企与私人客户服务
解决方案
内控
税收内部控制
税收风险管理
内控管理师
内部控制咨询
信用研究
信用法制中心
风险与内控咨询
无形资产内控
企业内控审计
内部控制服务
内部控制评价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内部控制智库
上市公司内控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投行
M&A
资本市场
SPAC
科创板
金融信息库
IPO咨询
北交所
ASX
SGX
HKEX
金融服务咨询
信用评级
上海证券交易所
NYSE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计
审计资料下载
法证会计
审计事务
审计及鉴证服务
审计咨询
反舞弊中心
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审计咨询
国际审计
合规
银行合规专题
合规管理建设年
海关与全球贸易合规
数据合规专题
反腐败中心
反垄断合规
反舞弊中心
国际制裁
企业合规中心
信用合规专题
证券合规专题
合规中心
金融合规服务
反洗钱中心
全球金融犯罪评论
行业
新基建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电信、媒体和技术(TMT)
投城交通事业部
房地产建筑工程
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
可持续发展与环保
全球基础材料
大消费事业部
金融服务业
化学工程与工业
一带一路
智慧生活与消费物联
数字经济发展与检测
食品开发与营养
先进制造事业部
能源资源与电力
消费与工业产品
运输与物流
酒店旅游餐饮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
政府及公共事务
化妆品与个人护理
一二三产融合
生物医药与大健康
新能源汽车与安全产业
法律
法律信息库
税法与涉税服务
数字法治与网络安全
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
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
司法研究所
公司法专题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债务重组与清算/破产
转创国际法律事务所
转创法信事务所
财税
法务会计
管理会计案例
决策的财务支持
家族资产和财富传承
财税法案例库
资产评估
财税信息库
会计准则
财务研究所
财政税收
会计研究所
财税实务
投资咨询
财务管理咨询
审计事务
管理
转创智库
金融研究所
企业管理研究所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
经济与产业研究
公司治理
气候变化与可持续
ESG中心
管理咨询
转创
咨询业数据库
转创网校
生物医药信息库
建筑工程库
转创首都
转创教育
转创国际广东 官网
科研创服
中国转创杂志社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技术转移中心
转创中国
中外
粤港澳大湾区
中国-东盟
一带一路
澳大利亚
俄罗斯
新加坡
英国
加拿大
新西兰
香港
美国
中非平台
开曼群岛
法国
欧洲联盟
印度
北美洲
18318889481 13681114876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