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119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10-29 点击: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附件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税 字( )第 号 你单位至 年 月 日止,增值税欠缴税额为 元,应缴滞纳金为 元,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 元。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112号) 规定,现将你单位增值税留抵税额 元抵减欠缴税额 元,抵减滞纳金 元。尚余增值税留抵税额/欠缴税额 元。 请你单位据此通知对相关会计账务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局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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