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国税流一函[1995]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5-04-24 点击: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印制和验收管理,确保专用发票的成品质量,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研究并征求了各地税务部门的意见,我们制定了《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流转税一司。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质量标准
1.专用发票的标准尺寸:
中文手写本为120×220(MM)
中英文手写本(含藏汉文、维汉文)为130×220(MM)
中文电脑发票为140×240(MM)
中英文电脑发票为153×240(MM)
以上各式成品票面规格的公差范围为标准尺寸的±0.5(MM)
2.专用发票的纸张定量为:
第二、三联为40克平方米税微和汉语拼音图案的水印纸。水印纸的标记清楚,易于辨认。
其余各联次纸张为28克平方米打印纸(其中:四联本的一、四联也用30克平方米打印纸)
电脑发票为干炭复写纸,定量为45—51克平方米。
3.专用发票的表格、文字印迹清晰、颜色纯正、无缺字、无透印、无断道、无折角油污,票面整洁。
4.无色荧光标记的印制以自然光下目视看不见为准,而在紫外灯光下图案必须清楚,红色荧光在紫外灯下显示鲜明。
5.专用发票监制章应在表格上方居中位置;无色荧光标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在价税合计栏及备注栏内居中位置。两侧分别为防伪团花各一枚。
6.代码为10位,号码为8位。所有数码印刷无白号、脏号、重号及错号,无字体变形及蹦号错位不超过二分之一,号码顺序准确。
7.每份票的全部联次套合公差不能超过0.8MM
8.每份票的联次顺序准确,不能有重联或多联、少联的现象。
9.每本发票的份数为25份,不能有多份、少份现象,首末张号正确。
10.封皮用60克平方米牛皮纸裹封,脊背要严实,铁钉粘实不外露,无歪斜、无明显折皱。
二、专用发票的包装标准
1.每包内有发票20本。包内发票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列,号码必须从小到大按顺序每10本一例头摆放,不足20本的按实际封包。
2.封包用60克平方米牛皮纸封紧,包纸不松不皱,六面封严,外观四角见方,封口两边的封堵和大面接缝处的封包签粘贴平整牢固,没有虚粘和纵褶。
3.手写本专用发票每箱内摆放4包(80本),不足4包的按实际摆放;电脑发票每箱2000份,不足2000份的按实际份数摆放,空余位置用纸边填充严实。
4.包装纸箱统一采用如下规格:四联手写本465×265×159mm;七联手写本465×265×220mm;中英文四联手写本465×285×190mm;中英文七联手写本465×290×270mm;电脑中文四联票490×290×170mm;电脑中文四联票490×316×170mm;电脑中文七联票490×316×270mm;箱体公差为10mm。
5.包装纸箱的箱体用瓦楞纸板制做,箱内衬垫防潮纸,六面封严,并内置装箱单,装箱完毕用塑料带封捆并铅封。
6.封包签和装箱单的起止号与包、箱内成品起止号一致,签、单上的所有内容全部填写、没有遗漏,且字迹清楚规范。
7.箱外字体端正,颜色无误,箱号准确。
三、专用发票的验收制度
1.供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数量、时间和地点,将专用发票安全运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所在地,由当地国税局负责接收安置。
2.供方在交送产品的同时,向需方提供详细的装箱明细表。验收时供、需双方应共同在场,按箱验收。检查验收的时间,一般应以送抵各省国家局所在地后,三天内完成。
3.需方按本印制、包装质量标准检查验收。
4.基层税务部门在发放、使用专用发票时,可采取随机检验的方式,由需方任意指定抽检,抽检数量一般以送货总量的5%-10%为宜,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以扩大抽查量。
5.基层税务部门在发放、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可随时直接与造币总公司所属印刷企业联系,商定进一步检验的安排。
6.每本发票中,如有一份废品,按整本作废处理。
7.需方发现供方所发成品有不合规格和质量标准情况,需方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代为保管统一封存并立即通知供方妥善解决。
8.验收出现争议,双方研究协商解决,如仍有争议的,双方分别报上级主管机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