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构一,红筹架构,即中国境内的公司(不包含港澳台)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实现境外控股公司海外上市融资的目的。
架构二,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
架构三,典型的A股架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纯内资公司。
为实现境外上市,企业会面临将公司从纯内资(架构三)变为红筹架构(架构一)或VIE(架构二)的情况,问题通常包括:
1、境内股东退出。以个人还是公司/合伙企业投资人形式退出,以股权转让还是减资方式退出,涉及到不同的税务处理。
2、境外架构搭建。企业可以境外搭建镜像于境内的持股架构,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收购境内公司,但税负各不相同。
3、境内利润分配。在税收协定下,境内运营实体对外支付股息时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
4、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计划下,员工直接持股或者通过股东等代持方式会对公司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
5、投资人税基损失问题。如果投资人通过ODI,以名义价格投资在开曼公司,其未来退出时的投资成本会受到不利影响。
2018年12月,开曼出台了《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对司法辖区内从事相关业务的实体提出了需符合“经济实质”的要求,法案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马恩岛、巴巴多斯等均宣布将修订相关法规以规定经济实质的要求。可见,税务合规是当下国内外非常关注的话题。建议目前处于上市筹备的公司密切关注相关规定及细则的出台。
1、股权激励的税务考量
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所得,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而不是适用原来规定的3%-45%的工资薪金税率,但该文件只适用境内居民企业,不适用在境外上市的公司。
2、资产剥离、分立、转让过程的筹划
股权改制通常伴随着资产转让分割、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与分立,该过程往往也会采用一些特殊处理,如以股权转让替代不动产转让,分立过程中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等。
3、股权、资产作价的筹划
基于税务与资金的需要,许多公司在股权改制过程中会对资产或股权以低价或平价转让,以减少税费支出,但如果价格过低可能引起一系列税务麻烦。
4、股改过程中增资扩股
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也是许多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高风险区,故也应关注该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常缴纳或申请相关税务优惠,受让人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上市融资后,资金需要进入外资独资公司。资金的入境及其结汇需要遵守外汇局的相关规定,通过外债或增资形式向境内公司注入资本,会面临不同程度上的中国政府部门的监管。
2、VIE将其所得分配给独资公司时,一般会通过服务合同或商标技术合同下支付服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在此过程中通常需要注意转让定价的方式选择和利润率的认定。
3、某些情况下,VIE架构即使支付了服务费,仍会有一定的留存收益,几年下来累计金额也会很大。企业需要提前加以研究,找寻可行的最优方案。
4、外资独资公司从VIE获得收入后,通常会考虑通过支付股息、服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将其付往境外。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分配股息能否享受优惠税率、接受服务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务问题。
在拆除VIE的过程中,有许多税务问题值得考虑。比如,境内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香港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缴税?是否有税收协定的减免优惠?在回购境外投资人股权层面,是否导致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应当如何自我评估申报义务,是否会带来预提所得税的问题?在VIE注销时,如何面对税务稽查,是否存在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创始人取得的清算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问题都需要事先考虑,通盘考虑,才能在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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